一、運行方面
(1) 保證防爆給煤機結構合理,防止存在積粉部位,在易積粉部位可加清掃門或吹掃裝置。
(2) 保證防爆給煤機給煤量測量裝置準確,并定期校驗。
(3) 加強對刮板給煤機刮板與箱體兩側摩擦的檢查。
(4) 防爆給煤機內應裝設溫度測點、斷煤信號裝置和CO檢測裝置。
(5) 防爆給煤機正常停止時,應燒完給煤機內的燃煤;如果 非正常停機,應清除給煤機內的燃煤。
二、設備方面
(1) 防爆給煤系統應加裝監測溫度、濃度和壓力等裝置,測量裝置不全應補齊。
(2) 落煤管封熱風結構應設計合理,可采用冷風或惰性氣體。
(3) 在防爆給煤機危險部位應安裝防爆門,并滿足褐煤安全防爆要求。對于不設置防爆門的易爆煤種的給煤系統,設計壓力必須能承受0.35 MPa的爆炸壓力。
三、檢修方面
(1) 嚴禁在運行的防爆給煤機上進行焊接或其他明火作業。
(2) 防爆給煤機檢修前需要將煤倉或給煤機內的煤燒凈,避免長時間積存褐煤發生自燃。
(3) 防爆煤機組鍋爐停爐后,應及時清除給煤機箱體內積煤和積粉。
(4) 保證刮板給煤機刮板與箱體兩側的間隙滿足設計要求,無摩擦現象。
(5) 加強給煤系統監測溫度、濃度和壓力等裝置的檢修維護工作,保證溫度和壓力表指示準確。
(6) 循環流化床鍋爐,應定期對旋轉給料閥及下煤插板手動門的嚴密性進行檢查,發現有不嚴或漏風現象應及時消除,防止爐內高溫煙氣或密封熱風可能從落煤管反竄到給煤機系統造成燃燒或爆炸問題。
四、 管理方面
(1) 應根據本廠實際情況對規程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結合本廠實際情況及其它電廠的問題,加強對鍋爐設備的檢查、操作、運行監視及異常處理。
(2) 加強對運行巡檢、檢修維護及其它人員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能力。
(3) 加強對運行巡檢、檢修維護及其它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分析異常、處理異常的能力。
(4) 運行、檢修及其它人員應嚴格按鍋爐運行規程、設備臨時防范措施進行設備啟、停及調整操作。